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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患者住院须知
尊敬的患者: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工发[2003]197号文件有关规定,现将工伤患者住院须知介绍如下: (一)工伤职工因病住院办理手续须知 1.工伤患者须到自己选定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诊。 2.工伤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,应请出示“工伤证”,工伤诊断与入院诊断相符者,由住院处在病历首页加盖“工伤保险“章。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由医院与保险部门结算。非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个人支付。 3. 工伤患者因病急诊住院,应预交现金或支票,出院后回单位报销。 (二)工伤患者在住院期间的须知 1.因工伤住院的患者,其用药、检查、化验和治疗费用必须与认定的工伤诊断疾病(部位和程度)相符。严格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、住院服务标准目录执行。 2.工伤患者住院期间,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,住院90天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;超过90天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。 3. 工伤患者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时,只能转至北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。使用“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”,并到门诊楼一层盖章处审核加盖工伤保险专用章。 (三)工伤患者出院须知 1.工伤患者出院时带药,必须是与工伤疾病有关的药品,带药量不超过一个月量。 2.工伤患者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的,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负担。